(2015)鄂石首刑初字第0001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黄某某贩卖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石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石首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5)鄂石首刑初字第00014号公诉机关石首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某,男。2014年10月14日因涉嫌贩卖毒品一案被石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2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石首市看守所。石首市人民检察院以石检公诉刑诉(201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1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石首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5日晚11时许,被告人黄某某接到鲁某某找其购买甲基苯胺丙胺(冰毒)的电话,因其手中没有冰毒,遂予以拒绝,之后鲁某某又多次打电话要找其购买,其不好意思再拒绝,便联系一外号叫“德士”的男子,之后按照“德士”提供的联系方式,被告人黄某某联系上一罗姓男子,并在移民小区广场附近花400元找该男子买得1克冰毒,之后以500元转卖给鲁某某。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证人鲁某某、张某、魏某、周某某的证言,石首市公安局责令社区戒毒决定书,石首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石首市公安局大垸派出所现场检测报告书,通信记录,被告人黄某某的身份信息材料及多次供述等在卷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贩卖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黄某某当庭自愿认罪,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14日起至2015年7月13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花 明审 判 员 刘敦云人民陪审员 唐海林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喻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