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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竹执字第10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张静与唐元建等民间借贷纠纷冻结存款裁定书

法院

大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静,唐元建,黄成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竹执字第104号申请执行人张静,女,生于1961年10月17日。被执行人唐元建,男,生于1954年1月14日。被执行人黄成玉,女,生于1953年5月3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大竹民初字第11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3月17日向二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即立即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利息59310元及本案执行费254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唐元建在中国农业银行大竹东大街支行账户的工资收入65000元予以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蔡黎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唐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