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中刑执字第0006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彭超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安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彭超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安中刑执字第00064号罪犯彭超,男,汉族。现在陕西省安康监狱服刑。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24日作出(2011)安汉刑初字第0021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彭超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已缴纳),刑期自2011年5月30日起至2016年1月29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陕西省安康监狱于2015年3月1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彭超在服刑期间能够主动悔罪,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生产劳动,表现较好。目前获得监狱计分考核成绩为积极14个,提请减刑一年。经审理查明,罪犯彭超服刑期间能够主动悔罪,踏实改造,自觉遵守各项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生产劳动,服从管教,遵守劳动纪律,执行机关所报材料属实。在本院2015年3月16日公示期间及3月26日进行听证时,均未收到检举揭发材料。本院认为,罪犯彭超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积极改造,遵守监规,学习、劳动积极,确有悔罪表现,但该犯余刑不足一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彭超减去余刑,原判并处罚金2000元(已缴纳)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桥花代理审判员 陈 辉代理审判员 骆 靓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王 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