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杭富商初字第297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陈勇飞与姜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勇飞,姜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富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杭富商初字第2971号原告:陈勇飞。被告:姜平。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勇飞诉被告姜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勇飞经法院传票传唤后无故缺席,也未提供延期开庭的正当理由及相应证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陈勇飞承担。审 判 长 陈健椿代理审判员 李 蕾人民陪审员 周启帆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代书 记员 王杨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