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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杭富商初字第297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陈勇飞与姜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勇飞,姜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富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杭富商初字第2971号原告:陈勇飞。被告:姜平。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勇飞诉被告姜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勇飞经法院传票传唤后无故缺席,也未提供延期开庭的正当理由及相应证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陈勇飞承担。审 判 长  陈健椿代理审判员  李 蕾人民陪审员  周启帆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代书 记员  王杨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