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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宿中民辖终字第0002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07

案件名称

沭阳县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委员会办公室与宿迁市金龙彩民俱乐部管辖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宿迁市金龙彩民俱乐部,沭阳县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委员会办公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中民辖终字第0002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宿迁市金龙彩民俱乐部,住所地宿迁市经济开发区湖滨浴场2号楼。法定代表人黄卫龙,该俱乐部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建元,江苏东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沭阳县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委员会办公室,住所地沭阳县苏州东路妇幼保健院大楼13楼。法定代表人孙玉波,该办公室主任。委托代理人孙以林、吴占强,江苏序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宿迁市金龙彩民俱乐部因与被上诉人沭阳县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委员会办公室确认合同效力、借款、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2015)沭开民初字第00051-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3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本案现已审查终结。沭阳县人民法院在审理沭阳县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委员会办公室与宿迁市金龙彩民俱乐部确认合同效力、借款、排除妨害纠纷一案过程中,宿迁市金龙彩民俱乐部在答辩期内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被告主体不适格,沭阳县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委员会办公室应当以黄卫龙作为被告。因黄卫龙住所地为江苏省启东市,故沭阳县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应当将本案移送至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审理。原审法院认为,宿迁市金龙彩民俱乐部关于其主体不适格的主张不属于管辖权异议的范围,在此不予审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引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2013年9月29日《补偿协议书》约定的合同履行地为江苏省沭阳县,故原审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宿迁市金龙彩民俱乐部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依法不予支持。原审法院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驳回宿迁市金龙彩民俱乐部对案件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宿迁市金龙彩民俱乐部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上诉称:案件的管辖与当事人的身份密不可分,原审法院在对案件立案审查时需对案件主体进行审查。原审法院作出的民事裁定是错误的,本案应当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沭阳县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委员会办公室答辩称:宿迁市金龙彩民俱乐部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被告主体是否适格不属于管辖权异议的范围,本案应由沭阳县人民法院审理。请求二审法院驳回宿迁市金龙彩民俱乐部的上诉请求,维持原裁定。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证据。本院认为,本案中,双方发生纠纷的《补偿协议书》系就位于沭阳县境内的福彩销售场所的相关事宜达成的,沭阳县人民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对于本案中宿迁市金龙彩民俱乐部作为被告主体是否适格问题,应在案件实体审理中加以确定。综上,宿迁市金龙彩民俱乐部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孙芳远代理审判员  孙 权代理审判员  王冬冬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钱 钥第1页/共3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