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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枝江民初字第0101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张某与杨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枝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枝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杨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枝江民初字第01018号原告张某。委托代理人赵军,湖北夷陵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杨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杨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某收到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书》时已被告知在收到本通知书后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9150元,但原告张某在规定的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依法办理缓交、减交或免交诉讼费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闫进峰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梅 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