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浑执字第30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冯兆民与张学民公积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兆民,张学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浑执字第309号申请执行人冯兆民被执行人张学民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冯兆民被执行人张学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中,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法定义务,申请人要求执行其公积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学民公积金11370.00元正,冻结足额后扣划到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执行专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朱俊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刁晓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