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天执字第0037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6-09
案件名称
唐传杰与天长市华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传杰,天长市华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天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天执字第00375号申请执行人:唐传杰,个体经营户。委托代理人:王学翥,安徽诚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天长市华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三桥路集美花园4幢301室。法定代表人:王春华,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唐传杰依本院作出的(2014)天民一初字第0139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天长市华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履行还款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天长市华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145000元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茂军审判员 董茂宣审判员 沈 昕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花晓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