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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图民初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图们市恒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李金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图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图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图民初字第32号原告:图们市恒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图们市图们大路12-3号。法定代表人:高明春,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贤锋,图们市恒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邰鸿君,吉林延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李金哲。本院在审理原告图们市恒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李金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图们市恒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方以双方另行解决纠纷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图们市恒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图们市恒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南太洙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李围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