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初字第375-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王红伟与保定新陆通有色金属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红伟,保定新陆通有色金属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2015)安民初字第375-1号原告王红伟,农民。被告保定新陆通有色金属有限公司,住所地安新县。法定代表人刘伟,系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红伟与被告保定新陆通有色金属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红伟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红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25元,由原告王红伟负担。审判员 王 东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杨宏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