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灞执字第0027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孙乃强与福建省中马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乃强,福建省中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灞执字第00272号申请执行人孙乃强,男,1963年4月2日出生。被执行人福建省中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责人蒋依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灞桥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灞劳人仲案字(2014)289裁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福建省中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孙乃强支付各项费用合计16387元,负担申请执行费146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福建省中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户籍及财产所在地均在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经征得申请执行人孙乃强同意,由本院委托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六)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灞执字第00272号案件委托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吴波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罗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