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来民一初字第0064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来安支公司与王凯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来安支公司,王凯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来民一初字第00647号原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来安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来安县。负责人:解华,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青,安徽伟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凯,男,汉族,住安徽省来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来安支公司与被告王凯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来安支公司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来安支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来安支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来安支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张伟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蒋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