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任商初字第6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济宁市顺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薛廷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宁市顺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薛廷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任商初字第68号原告济宁市顺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被告薛廷原告济宁市顺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薛廷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审理期间,原、被告协商和解,原告济宁市顺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济宁市顺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济宁市顺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薛廷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00元,由原告济宁市顺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周永强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韩 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