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甬鄞民初字第210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顾妙忠与朱定洪、广东美的厨卫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妙忠,朱定洪,广东美的厨卫电器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甬鄞民初字第2103号原告:顾妙忠,无固定职业。被告:朱定洪,个体工商户。被告:广东美的厨卫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北滘居委会蓬莱路工业大道。法定代表人:方洪波,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力维,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顾妙忠与被告朱定洪、广东美的厨卫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顾妙忠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顾妙忠负担。审 判 长 ��刚人民陪审员 陈美娣人民陪审员 朱占年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代书 记员 项凌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