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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沭民初字第020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戴兆权与朱杰、朱静涛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兆权,朱杰,朱静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民初字第0203号原告戴兆权,居民。委托代理人葛明,江苏勤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杰,居民。被告朱静涛,居民。法定代理人朱杰,居民。(系其父亲)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宿迁市宿城区洞庭湖路111号31幢2楼及1楼105、106室。负责人李河,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戴兆权诉被告朱杰、朱静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戴兆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戴兆权负担。审判员  张继林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刘 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