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莒执字第133-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2015)莒执字第133-1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海明,张敬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莒执字第133-1号申请执行人孙海明,男。被执行人张敬刚,男。本院于2015年2月25日作出(2015)莒执字第133号民事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张敬刚所有的牌号为鲁L×××××小型轿车一辆。现被执行人张敬刚履行了判决确定的全部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张敬刚所有的鲁L×××××号牌小型轿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洪波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曹晨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