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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莒执字第133-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2015)莒执字第133-1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海明,张敬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莒执字第133-1号申请执行人孙海明,男。被执行人张敬刚,男。本院于2015年2月25日作出(2015)莒执字第133号民事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张敬刚所有的牌号为鲁L×××××小型轿车一辆。现被执行人张敬刚履行了判决确定的全部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张敬刚所有的鲁L×××××号牌小型轿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洪波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曹晨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