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浏执字第039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吴安平与凌江辉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安平,凌江辉,赵金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浏执字第0391号申请执行人吴安平。被执行人凌江辉。被执行人赵金连。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安平与被执行人凌江辉、赵金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被执行人已按协议部分履行。经本院合议庭合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浏民初字第472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守荣审判员 沈伟武审判员 左 凯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刘维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