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临潼民初字第0034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王志剑与陕西银顶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志剑,陕西银顶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潼民初字第00342号原告(反诉被告)王志剑,男,1975年6月9日出生,汉族,无业。委托代理人王爱鹏,陕西昭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陕西银顶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杜成仕,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郑军新,陕西合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坤,男,1981年10月11日,汉族,该公司开发部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志剑与被告陕西银顶置业有限公司并被告陕西银顶置业有限公司反诉原告王志剑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志剑、反诉原告陕西银顶置业有限公司分别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志剑、反诉原告陕西银顶置业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王志剑撤回起诉。二、准许陕西银顶置业有限公司撤回反诉。案件受理费138元,由原告王志剑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90.50元,由反诉原告陕西银顶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晓峰人民陪审员 宋升团人民陪审员 韩小权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王美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