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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宜都民初字第0071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李万清与宜都市洋溪华融石料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万清,宜都市洋溪华融石料场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宜都民初字第00716号原告李万清。委托代理人易建军,宜都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宜都市枝城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宜都市洋溪华融石料场,住所地宜都市枝城镇官垱村。投资人潘伟民,该石料场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万清与被告宜都市洋溪华融石料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万清以被告宜都市洋溪华融石料场已支付其全部劳务工资为由,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万清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因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撤诉结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万清负担。审判员  刘晶晶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张啸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