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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高开民初字第11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25

案件名称

李金士与高新园区康博热水浴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金士,高新园区康博热水浴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高开民初字第118号原告:李金士,男,1988年8月11日生,汉族,住所地吉林省公主岭市。委托代理人:王菲菲,吉林良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新园区康博热水浴(注册经营者姓名王舒凡)。住所高新园区中海灡庭G5栋106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金士诉被告高新园区康博热水浴健康权纠纷一案中,现原告于2015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金士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金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33.00元,减半收取为2616.50元,由原告李金士负担。审判员  徐雅文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尹 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