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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宿埇民调确字第0000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6-08-09

案件名称

李守建、林文艳等与特殊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守建,林文艳

案由

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埇民调确字第00003号申请人:李守建,男,汉族。申请人:林文艳,女,汉族。本院于2015年4月1日受理了申请人李守建与申请人林文艳的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邱毛雷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李守建与申请人林文艳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于2015年3月27日经埇桥区大泽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申请人李守建与申请人林文艳自愿解除同居关系。二、双方同居期间无子女、共同财产、共同债权、共同债务。同居期间个人财产归个人所有(李守建的房屋、农业用具等归其个人所有;林文艳的个人物品归其个人所有)。三、其他无纠纷。本院认为:申请人要求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李守建、林文艳于2015年4月1日经埇桥区埇桥区大泽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达成上述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邱毛雷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吴孔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