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晏民一初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青海省海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晏民一初字第30号原告王某某,女,1982年8月25日生。被告东某某,男,1982年12月24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已履行)。审判员 宋 积 珍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索南东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