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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晏民一初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青海省海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晏民一初字第30号原告王某某,女,1982年8月25日生。被告东某某,男,1982年12月24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已履行)。审判员 宋 积 珍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索南东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