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花法东民初字第5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张桂华与张志坚、XX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桂华,张志坚,XX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花法东民初字第58号原告:张桂华。委托代理人:陈敏敏。委托代理人:吴洁银。被告:张志坚。被告:XX英。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桂华诉被告张志坚、XX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桂华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张志坚、XX英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桂华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张志坚、XX英起诉的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桂华撤回对被告张志坚、XX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财产保全费1020元,由原告张桂华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 洋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邹洁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