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越民初字第33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24
案件名称
耿道华诉孟德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越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越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耿道华,孟德华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越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越民初字第338号原告:耿道华,男,现年44岁。被告:孟德华,男,现年59岁。本院在审理原告耿道华诉被告孟德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耿道华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耿道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耿道华负担。审判员 周婧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王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