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稷执字第8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宁杰诉高转仙,高石冲,卫抄完婚约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稷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稷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杰,高转仙,高石冲,卫抄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稷执字第80号申请执行人宁杰,男,1989年5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高转仙,女,1989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高石冲,男,1963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卫抄完,女,1963年7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运中民终字第917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高转仙、高石冲、卫抄完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高转仙、高石冲、卫抄完立即给付给申请执行人宁杰彩礼款24000元;并承担执行费260元。但被执行人高转仙、高石冲、卫抄完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高转仙、高石冲、卫抄完在银行(或信用社)的存款27880元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任赞毅审 判 员 宋勤学代理审判员 贾志辉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解春茂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