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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芳垦民一初字第32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王立东诉张庆新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芳草湖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立东,张庆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芳草湖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芳垦民一初字第321号原告王立东,男,汉族,1965年1月23日出生,住兵团第六师芳草湖总场。被告张庆新,男,汉族,1967年9月10日出生,住兵团第六师芳草湖总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立东诉被告张庆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0元,邮寄费44.4元,合计294.4元,由原告王立东负担。审判员  赵学兰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周 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