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芳垦民一初字第32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王立东诉张庆新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芳草湖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立东,张庆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芳草湖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芳垦民一初字第321号原告王立东,男,汉族,1965年1月23日出生,住兵团第六师芳草湖总场。被告张庆新,男,汉族,1967年9月10日出生,住兵团第六师芳草湖总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立东诉被告张庆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0元,邮寄费44.4元,合计294.4元,由原告王立东负担。审判员 赵学兰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周 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