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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行初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张弘辉与长沙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天心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弘辉,长沙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天心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天行初字第13号原告张弘辉,男,1975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季珍珍,女,1985年1月26日出生,汉族。被告长沙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天心分局,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区治大院东侧。法定代表人程进,局长。委托代理人苏剑,湖南若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肖晴,湖南若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弘辉诉被告长沙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天心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张弘辉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张弘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弘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弘辉承担。审 判 长  汪 莹审 判 员  贾海帮人民陪审员  熊纪高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聂 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