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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民初字第36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韦威贤、韦威芳等与韦武送、陆妹英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威贤,韦威芳,韦威道,韦威政,韦武送,陆妹英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初字第366号原告韦威贤。原告韦威芳。原告韦威道。原告韦威政。被告韦武送。被告陆妹英,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韦威贤、韦威芳、韦威道、韦威政诉被告韦武送、陆妹英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韦威贤、韦威芳、韦威道、韦威政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韦威贤、韦威芳、韦威道、韦威政的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韦威贤、韦威芳、韦威道、韦威政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韦威贤、韦威芳、韦威道、韦威政负担。审 判 长  卓义林审 判 员  蓝淑君人民陪审员  罗骏礼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陆宏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