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民初字第36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韦威贤、韦威芳等与韦武送、陆妹英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威贤,韦威芳,韦威道,韦威政,韦武送,陆妹英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初字第366号原告韦威贤。原告韦威芳。原告韦威道。原告韦威政。被告韦武送。被告陆妹英,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韦威贤、韦威芳、韦威道、韦威政诉被告韦武送、陆妹英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韦威贤、韦威芳、韦威道、韦威政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韦威贤、韦威芳、韦威道、韦威政的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韦威贤、韦威芳、韦威道、韦威政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韦威贤、韦威芳、韦威道、韦威政负担。审 判 长 卓义林审 判 员 蓝淑君人民陪审员 罗骏礼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陆宏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