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太民金初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太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席付棒、韩国强、韩三赛借款合同纠纷案一审���事判决书

法院

太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太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席付棒,韩国强,韩三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二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太民金初字第23号原告太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王培学,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卢云三,该社法律顾问。被告席付棒,男,1969年8月18日出生,汉族,村民,住太康县。被告韩国强,男,1967年1月21日出生,汉族,村民,住太康县。被告韩三赛,男,1967年3月9日出生,汉族,村民,住太康县。原告太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席付棒、韩国强、韩三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卢云三、被告席付棒、韩国强、韩三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8月23日,被告席付棒在韩三赛、韩国强的担保下,在原告所辖单位板桥信用社贷款50000元。当时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一年,贷款月利率为0.972%逾期贷款罚息按月利率基础上加收50%。该款到期后,经原告催要,被告一直未还。截止到2014年12月1日被告欠原告贷款本金50000元,利息8756.1元,本息合计58756.1元。现原告诉请法院,要求三被告偿付贷款本息,逾期利息另行计算。被告席付棒辩称,原告所诉属实,因家庭经济困难,一时还不上贷款,请求延期还款。被告韩国强、韩三赛辩称,原告所诉属实,贷款借据上的担保名字是韩国强、韩三赛签二人签的,贷款是席付棒用了,应有席付棒负责偿还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23日,被告席付棒在韩三赛、韩国强的担保下,在原告所辖单位板桥信用社贷款50000元。当时双方约定:贷款用途是购农机,借款期限一年,贷款月利率为0.972%,2013年9月30日,席付棒清利息615.6元,以后未清本息。该款到期后,经原告催要,被告一直未还。截止到2014年12月1日被告欠原告贷款本金50000元,利息8756.1元,本息合计58756.1元。以上事实有借款借据、贷款申请书、担保承诺书、庭审笔录在卷为证。本院认为,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利息的合同。被告席付棒借原告的款,有双方签定的借据为证,事实清楚,且双方均无异议,故原告要求被告席付棒偿付借款本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韩国强、韩三赛自愿为席付棒作贷款担保,有二被告出具的担保承诺书为证,故二被告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二条、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席付棒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付原告太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息58756.1元。(逾期利息另行计算),被告韩付棒、韩三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91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清淮审 判 员  李克胜人民陪审员  张海涛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赵 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