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乾民初字第42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原告王桂兰与被告陈永林、孙艳华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桂兰,陈永林,孙艳华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乾民初字第422号原告:王桂兰,乾安县人,现住乾安县,身份证号码:×××。被告:陈永林,乾安县人,现住乾安县,身份证号码:×××。被告:孙艳华,乾安县人,现住乾安县,身份证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桂兰与被告陈永林、孙艳华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桂兰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桂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50元,退回原告50元。审判员 温 冰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周于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