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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涵执字第63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莆田市涵江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姚庆忠、蔡丽红征收社会抚养费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莆田市涵江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姚庆忠,蔡丽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涵执字第639号申请执行人莆田市涵江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莆田市涵江区。法定代表人王世娓,局长。被执行人姚庆忠,男,1978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清市。被执行人蔡丽红,女,1976年1月3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莆田市涵江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2014)涵执审字第252号行政裁定,于2015年3月26日向被执行人姚庆忠、蔡丽红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查明,被执行人姚庆忠、蔡丽红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姚庆忠、蔡丽红银行存款人民币156328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天雨执行员  吴元阳执行员  陈廷赟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戴晓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