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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初字第29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8-16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河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河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293号原告王某某,男,汉族。被告河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法定代表人,钱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XXX,河南星烁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河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王某某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王某某在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也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283元减半收取12142元,由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殷莉娜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刘淑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