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翁民初字第98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张宏与娜日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宏,娜日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翁民初字第983号原告张宏,男,1981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翁牛特旗。被告娜日那,女,38岁,蒙古族,牧民,现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宏诉被告娜日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82元,减半收取341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 浩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衣亚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