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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新民初字第174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鲁沛红、李留根与张振旗,第三人师见分、吴金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沛红,李留根,张振旗,师见分,吴金明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民初字第1742号原告鲁沛红,女,1974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原告李留根,又名李顺奇,男,1972年3月4日出生,汉族。上述二原告委托代理人张晓菁,河南见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述二原告委托代理人杨景超,河南见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振旗,男,1972年6月3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赵韦华,新郑市新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第三人师见分,男,1962年1月28日出生,汉族。第三人吴金明,男,1973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世中,新郑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鲁沛红、李留根诉被告张振旗,第三人师见分、吴金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鲁沛红、李留根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鲁沛红、李留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800元,减半收取5400元,财产保全费4020元,共计9420元,由原告鲁沛红、李留根负担。审 判 长  潘龙峰人民陪审员  王法文人民陪审员  闫合国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周亚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