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涵民初字第393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陈碧钦与林斌、林鹏、莆田市泰硕光学仪器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碧钦,林斌,林鹏,莆田市泰硕光学仪器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涵民初字第3938号原告陈碧钦,女,1969年6月7日出生,汉族,莆田市涵江区人,住所地莆田市涵江区。被告林斌,男,1965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莆田市涵江区人,住所地莆田市涵江区。被告林鹏,男,1973年12月1日出生,汉族,莆田市涵江区人,住所地莆田市涵江区。被告莆田市泰硕光学仪器有限公司,住所地莆田市涵江区。法定代表人林斌。上述三被告委托代理人赖宗仁(特别代理),福建诚毅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碧钦诉被告林斌、林鹏、莆田市泰硕光学仪器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碧钦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碧钦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人民币五千八百元,减半收取人民币二千九百元,由原告陈碧钦负担。审 判 长 章文贤审 判 员 林丽勇人民陪审员 郭丽宇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黄淑芳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