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梓民初字第57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08
案件名称
冯某某与贾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梓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梓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某,贾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梓潼县人民法院民 � � � 裁 定 书(2015)梓民初字第573号原告冯某某,女,汉族,四川省梓潼县人,农民。委托代理人蒲友明,梓潼县许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贾某某,男,汉族,四川省梓潼县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某诉被告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冯某某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本案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冯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已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冯某某负担。审判员 赵加锋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赵 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