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丰顺民初字第013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王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顺民初字第0139号原告王某甲,农民。被告王某乙,农民,其他自然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诉被告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定于2015年4月1日上午9:00在丰县人民法院顺河法庭开庭审理,并向原告王某甲有效送达了开庭传票。原告王某甲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20元(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王某甲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贵欣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孟 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