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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04执20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7-03-14

案件名称

齐春林与长春房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齐春林,长春房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供暖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04执200号申请执行人齐春林,男,住长春市二道区委托代理人高占芬,女,住长春市二道区被执行人长春房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供暖总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南关区本院在执行齐春林与被执行人长春房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长春房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已履行本院作出的(2014)朝民初字第210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全部义务,申请执行人齐春林递交终结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朝民初字第210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决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 健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李佳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