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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越法金民初字第32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阙志兴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黄埔支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五羊支行借记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阙志兴,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黄埔支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五羊支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越法金民初字第323号原告:阙志兴,身份证住址:广州市越秀区。委托代理人:梁传安、陈嘉敏,广东恒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黄埔支行,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负责人:李智华。被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五羊支行,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负责人:饶军。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胡振宜、黄卓雄,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阙志兴诉被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黄埔支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五羊支行借记卡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原告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属当事人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阙志兴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阙志兴负担。审判员  李金留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郑白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