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雨民初字第0100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长沙金字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与湖南家润多超市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沙金字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湖南家润多超市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民初字第01008号原告长沙金字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芙蓉中路三段国防科技大学15栋(原干部食堂)。法定代表人周金良,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亮,湖南耀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南家润多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韶山北路355号鸿铭中心商业街门面H101、201、301、401号。法定代表人郑知求。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沙金字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湖南家润多超市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长沙金字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长沙金字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沙金字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67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033.5元,由原告长沙金字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朱晓云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周 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