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驿民初字第120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王明琪与姚爽、王胜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明琪,姚爽,王胜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驿民初字第1205号原告王明琪,女,汉族,住河南省泌阳县。委托代理人董珂,河南伦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姚爽,女,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被告王胜利,男,汉族,住驻马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明琪与被告姚爽、王胜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明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胜利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孙瑞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