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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驿民初字第120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王明琪与姚爽、王胜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明琪,姚爽,王胜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驿民初字第1205号原告王明琪,女,汉族,住河南省泌阳县。委托代理人董珂,河南伦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姚爽,女,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被告王胜利,男,汉族,住驻马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明琪与被告姚爽、王胜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明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胜利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孙瑞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