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宜民初字第201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30

案件名称

吴某与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宜民初字第2010号原告吴某。委托代理人任亮,江苏义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某。委托代理人朱小峰,宜兴市和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与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吴某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20元(已减半收取),由吴某负担。审判长  王建停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陈 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