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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二七民二初字第305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王庆柱与荆伟杰、王金荣、马国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庆柱,荆伟杰,王金荣,马国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二七民二初字第3053号原告王庆柱,男,汉族,1981年7月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郭百淼,河南裕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荆伟杰,男,汉族,1968年12月1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杜向华、梁友谊,河南创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金荣,女,汉族,1970年1月25日出生。被告马国安,男,汉族,1966年12月11日出生。原告王庆柱与被告荆伟杰、王金荣、马国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庆柱的委托代理人郭百淼,被告荆伟杰及其委托代理人杜向华,被告王金荣,被告马国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5月19日,被告荆伟杰和王金荣从原告处借款300000元,约定该借款于2014年6月9日前还清,到期不还,则从借款之日起按借款额千分之五计算违约金并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所支出的全部费用(含律师费)。被告马国安自愿为荆伟杰及王金荣的借款行为提供担保。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无果,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荆伟杰和王金荣偿还原告借款300000元并支付逾期产生的违约金(违约金从2014年5月19日起按日千分之五计算至债务全部付清之日);2、被告荆伟杰和王金荣承担律师费60000元;3、被告马国安队被告荆伟杰和王金荣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荆伟杰辩称,1、这份借款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我实际向原告借款15万元;2、原告提供格式条款,要求被告出具30万元借据;3、原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并且15万元本金于2014年偿还了5万元,下欠10万元。被告王金荣辩称,同被告荆伟杰的答辩意见。被告马国安辩称,当时原告仅仅拿了15万元,我写了担保书后就交给了荆伟杰,荆伟杰已还了5万元。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19日,原告王庆柱与被告荆伟杰、王金荣签订借款合同一份,被告荆伟杰、王金荣借原告王庆柱人民币30万元,担保人马国安以连带保证方式提供担保,具体内容为:1、上述借款偿还时间不得超过2014年6月9日,如上述借款不能在2014年6月9日前清偿,则从出借之日起按照每日千分之五计算违约金至全部借款清偿完毕之日止;2、如因借款人不能及时清偿上述借款而导致出借人为实现债权提起诉讼,则借款人荆伟杰、王金荣承担出借人因实现债权而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诉讼产生的一切费用、律师代理人等,律师代理费按照总欠款额的20%部分计算);3、上述借款及约定,由担保人马国安以无限连带担保责任方式对借款人的还款义务承担保证还款义务,出借人可以自行选择由担保人直接承担还款责任。中信银行郑州东风路支行的取款回单显示,原告王庆柱于2014年5月19日从该行取款30万元。2014年5月19日,被告荆伟杰给原告王庆柱出具证明一份,内容为:因为在龙王供销社2号楼工程急需用款,特向王庆柱借用现金30万元,在借款期间,用我家宅基地证原件交给王庆柱咱暂押,等借款还清时,王庆柱将我所打的的借条及我家宅基地证原件归还给我。2014年11月15日,被告荆伟杰偿还原告王庆柱5万元。原告因上述协议纠纷与其律师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律师代理费60000元。本院认为,本案中,被告荆伟杰、王金荣向原告王庆柱借款30万元,有借款合同、取款回单及荆伟杰为原告出具的证明为证,扣除被告荆伟杰已偿还的50000元,剩余250000元,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马国安作为连带保证人,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自出借之日起按照日千分之五计算至债务全部清偿之日的违约金,明显过高,本院酌定自出借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3倍计算。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律师代理费60000元,有委托代理协议及发票为证,但被告荆伟杰已偿还原告50000元,本院结合原、被告双方约定,本院支持原告律师代理费5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九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荆伟杰、王金荣支付拖欠原告王庆柱的借款250000元及违约金(自出借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3倍计算)。二、被告荆伟杰、王金荣支付原告王庆柱律师代理费50000元。三、被告马国安对本判决主文第一、二项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赔偿事项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履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700元及保全费2320元,由被告荆伟杰、王金荣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二份,上诉于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审 判 长  丁现术人民陪审员  王 涛人民陪审员  宋 林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赵浩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