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拱民初字第46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陈敏与杭州市拱墅区乔力雅干洗店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敏,杭州市拱墅区乔力雅干洗店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拱民初字第463号原告:陈敏,杭州市拱墅区通益路吉如家园13幢2单元1202室。被告:杭州市拱墅区乔力雅干洗店,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名城公寓12幢110室。经营者:刘小燕。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敏诉被告杭州市拱墅区乔力雅干洗店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纠纷自行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孙金林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韩瑞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