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民二初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吉林市丰满区江南乡人民政府与徐红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市丰满区江南乡人民政府,徐红梅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二初字第4号原告:吉林市丰满区江南乡人民政府,住所地吉林市丰满区。法定代表人:靳德国,该乡乡长。委托代理人:姜岳章,吉林待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红梅,女,1969年4月1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丰满区。委托代理人:徐红丽,女,1975年5月4日出生,汉族,吉林市东浩老年康复护理院院长,住吉林市船营区。原告吉林市丰满区江南乡人民政府与被告徐红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告诉。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已在庭外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诉,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市丰满区江南乡人民政府撤回对被告徐红梅的告诉。案件受理费24800元,减半收取12400元,由原告吉林市丰满区江南乡人民政府负担。审判长 刘爱香审判员 吕瑛伟审判员 孙 冰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曹薇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