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执字第366-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济南万邦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与淄博周北热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济南万邦电子工程有限公司,淄博周北热电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执字第366-1号申请执行人:济南万邦电子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丽丽。被执行人:淄博周北热电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郎志远。本院执行的济南万邦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与淄博周北热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淄博仲裁委员会(2014)淄仲裁字第770号调解书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单保光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王淑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