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法开民初字第18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谢某某与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某,姜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通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法开民初字第180号原告谢某某,女,汉族,现住通榆县内。被告姜某某,男,汉族,现住通榆县内。案由:离婚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某诉被告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谢某某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牟永贵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崔 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