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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法开民初字第18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谢某某与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某,姜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通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法开民初字第180号原告谢某某,女,汉族,现住通榆县内。被告姜某某,男,汉族,现住通榆县内。案由:离婚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某诉被告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谢某某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牟永贵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崔 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