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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南商初字第3055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崔雁与单华刚、孙玉海等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雁,单华刚,孙玉海,单庆英,青岛鼎悦典当有限公司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南商初字第30556号原告崔雁。委托代理人李维岳,山东中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单华刚。被告孙玉海。被告单庆英。第三人青岛鼎悦典当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崔雁诉被告单华刚、被告孙玉海、被告单庆英、第三人青岛鼎悦典当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雁撤回对被告单华刚、被告孙玉海、被告单庆英、第三人青岛鼎悦典当有限公司的起诉。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100元、保全费302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 春代理审判员 王 静代理审判员 马焕君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李 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