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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港商诉保字第0002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连云港市连云区得信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连云港市镧溪新材料有限公司、连云港市丽港稀土实业有限公司等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连云港市连云区得信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连云港市镧溪新材料有限公司,连云港市丽港稀土实业有限公司,连云港同捷贸易有限公司,李斌,金同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港商诉保字第00021号申请人连云港市连云区得信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地址连云区海棠南路58-1号门面房。法定代表人李海林,董事长。被申请人连云港市镧溪新材料有限公司,地址连云港市板桥经济开发区横二路88号。法定代表人李斌。被申请人连云港市丽港稀土实业有限公司,地址连云区经济开发区经天路10号。法定代表人李普沛。被申请人连云港同捷贸易有限公司,地址连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天路10号。法定代表人金同梅。被申请人李斌。被申请人金同梅。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财产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连云港市镧溪新材料有限公司位于连云港市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予以查封。二、对被申请人连云港市丽港稀土实业有限公司位于连云开发区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予以查封。三、对被申请人李斌、金同梅位于新浦区房产予以查封。四、对申请人提供的担保财产连云港市连云区海棠路市场所有的苏G×××××号、连云港市连云区得信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所有的苏G×××××号车辆予以查封。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双林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王梓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