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宣执字第197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申请人张伟与被执行人谢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伟,谢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宣执字第1970号申请人:张伟,女,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执行人:谢峰,男,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申请人张伟与被执行人谢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2015年3月17日作出的(2015)宣民一初字第0024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调解达成一致意见,被执行人谢峰于2015年9月30日前给付申请人张伟借款人民币100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执行人谢峰承担。因被执行人谢峰没有按照调解书内容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张伟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谢峰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且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即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宣民一初字第00244号民事调解书主文所确定货款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毛庆明审判员 张徽秦审判员 冯贵祥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孙洁云 来自